为深入推进全省第二季度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青海交警总队向社会公布年我省“营转非”大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校车等五类重点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严守交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案例一简要案情:年01月15日,青海省民和县马营镇董某某驾驶青B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青海省西宁市往民和县官亭镇方向行驶,当日13时10分,行驶至民和县巴州镇马家(享大线9KM+M)路段时,与同向前方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董某某驾驶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超车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马某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董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马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二简要案情:年4月1日13时22分,陕西省榆林市吴某某驾驶青F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久治县驶往玛沁县大武镇方向,当行驶至西久线Km+M转弯处时,车辆驶出路外,翻入至路基下,造成乘客多人受伤。经调查:青F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大武至久治客运班线车,事故当天该车在无班次、无安检、GPS动态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下私自营运并发生事故。
事故原因:吴某某驾驶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简要案情:年02月19日09时09分,青海省湟中县山某某驾驶青C号重型罐式货车,在湟中县多巴镇一村果园巷由南向北倒车时,将湟中县多巴镇的行人王某某碰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山某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倒车,行人王某某未靠路边行走。山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责任。
年3月29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简要案情:年01月28日19时30分,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马某某驾驶甘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载液化气的甘D号挂车,从西宁驶往同仁县方向,当车行至阿赛公路68KM+M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与挂车脱离,挂车侧翻在公路左侧路基,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马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马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简要案情:年04月22日17时05分,青海省海南州孙某驾驶青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阿赛公路由黄南州驶往西宁市,当车行驶至阿赛公路76KM+M处(隆务峡1号隧道)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青海省互助县蔡某某驾驶的青A71号重型罐式货车(装载25吨柴油)相撞,造成孙某某死亡,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原因:孙某某驾驶车辆不按规定会车,逆向、超速行驶。蔡某某驾驶超载的车辆,超速行驶。孙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责任。
via:西海都市报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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