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这些补贴补助你都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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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城市低保冬季取暖补贴

年10月,青海省民政厅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筹措资金万元,为全省16.5万城市低保对象发放冬季取暖补贴。

发放标准为:城市“三无对象”家庭每户元,一般低保家庭每户元。于11月底前将取暖补贴发放到城市低保对象手中。

青海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元;农村每人每月50元。

年1月1日起,我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又作出重大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扩大重度残疾人补贴保障范围。从之前的只保障未纳入本省低保和五保的重度残疾人,扩大到将所有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作为专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实现了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低保救助的叠加享受。二是统一城乡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农牧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月人均标准,由原50元调整提高至元,实现了城乡统筹。

审批程序为: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或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填发《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

青海15年免费教育补贴

自年春季开学起,青海省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6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学前三年、义务教育九年、普通高中和中职三年实施15年免费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将免除学前三年幼儿保育教育费。其中,三江源地区学前一年按元标准补助幼儿园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均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继续对农牧区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将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纳入补助范围,按年生均小学1元、初中元标准提供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按现行年生均元标准提供助学金;中职教育继续执行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对一、二年级农牧区学生、城市贫困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按现行年生均元标准提供助学金。

青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贴

从年起,青海省财政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元的补贴,用于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参加公益宣传活动等。

青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青政办〔〕27号文件规定:自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60元,达到元。其中:财政补助人均提高20元,达到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40元,达到元。

一、城镇居民筹资标准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元提高到元(省补助元,市(州)县补助71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元提高到元(省补助元,市(州)县补助47元),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人均元不变;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元提高到元(省补助元,市(州)县补助65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元提高到元(省补助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元提高到元(省补助元,市(州)县补助35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元提高到元(省补助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70元提高到元。

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金提标

从年1月1日起,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即在原每人每月元基础上增加15元。这是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青海省失业保险

自年7月1日起,青海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即西宁、海东市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海西、玉树、果洛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

青海省农村牧区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

为全面提高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限价政策。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正常分娩元,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元,剖宫产1元。乡(镇)卫生院:正常分娩元。住院分娩经费补助渠道。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助产单位给予专项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因高危难产,在扣除专项补助后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家庭,在农村医疗救助中给予救助。正常住院分娩的产妇,在享受专项补助后,其余费用自行承担,不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县,可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统筹管理使用的办法,方便农村孕产妇结算住院分娩费用。

小贴士-生育津贴核算公式

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元的一次性奖励;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青海财政厅、商务厅和经信委联合印发的《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明确,-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比例补贴。

年纯电动乘用车按续驶里程的不同分别补贴1.25万元、2.25万元、2.7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5万元;纯电动客车按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不同最高补贴25万元,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2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最高补贴12.5万元。

年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元。-年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10万元,轻型客车、货车补贴15万元,中型客车、中型重型货车补贴25万元。

我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岗期间有何待遇?

我省在岗服务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高校毕业生、“青南计划”(含基层志愿者专项行动计划)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岗服务期间生活费补贴根据服务地所在县(区)标准为:二类区元;三类区元;四类区元;五类区元;六类区2元。在岗服务期间按统一政策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政策优惠

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6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底前3年内,每户每年按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3年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政策性补贴

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元的补贴。

自主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的奖励政策

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对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创业成功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青人社厅发〔〕号规定:从年起,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青海老年人意外险补贴

自年青海省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截至目前,青海省已为22.6万老年人提供保险保障54.14亿元。其中,特困老人每年补助30元,其他老人每年补助10元,为老年人提供20元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2元,因意外伤害产生的紧急救援费用以及导致的残疾或者身亡的相应赔偿费用2元。

青海60岁以上老年村医生活补贴

从年1月1日起,青海省对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曾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将发放生活补贴。标准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标准来补贴,如某乡村医生已在本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周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元,直至去世。生活补贴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到老年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此外,截至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选择离岗停止执业的,可享受该补助。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且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生活补贴发放,也从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生活补贴。

西宁市高龄补贴

西宁市从年1月1日起,65岁以上老人一年内可免费乘公交车次,每人每年至少享受1次免费体检。将7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

提标后,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90元;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元;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元。这是继年提高高龄补贴标准之后连续三次提高补贴标准。

西宁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助”即时结算

年12月1日起,西宁市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产前检查补助”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携带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到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其产前检查补助就可以做即时结算,产后再无需申报,单位经办人在职工生育后申报待遇时,只需携带生育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单即可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西宁公租房低困户物业补贴

年初,西宁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为保障困难家庭正常生活,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实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60%进行补贴,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按实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40%进行补贴。

西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年,西宁市下拨万元(人民币,下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以妥善安排年以来西宁市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其中包括万元的冬春救助资金和万元的汛期应急救助资金。西宁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到各区县,各区县民政局将补助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确保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西宁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年西宁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有了新规定。城乡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全额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元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

西宁残疾人补贴提标

年7月1日起,西宁市对残疾人补贴提标。对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实现城乡统筹,生活补贴统一为每人元/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50元/月,同时,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元护理补贴。

海东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可获补贴

近日,海东市政府将对在海东市注册登记的货车和客车两类黄标车淘汰的,将给予0元至0元的补贴。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三年以上淘汰的,在上述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每辆车再增加元。

西海君综合自网络记者/莫青

周建萍

来源

以上内容转载自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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