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一轿车撞人致死逃逸,好的哥与交警合力

27日晚,青海省西宁市一行人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随后,交警和一名出租车司机合力将肇事司机抓获。

27日21时50分左右,余某驾驶青AVK大众汽车沿着西宁市朝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饭店门前时,将正在过马路的卞某撞倒至迎面驶来的青A4XXXX出租车前,余某驾车逃逸。

为了保护现场,青A4XXXX出租车司机立即弃车,重新打了一辆出租车向肇事司机逃逸方向追去。同时,过路群众迅速拨打,医院抢救,但卞某于当晚23时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西宁市城北区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也迅速赶到了现场,并与青A4XXXX出租车司机一同追寻肇事司机。

“经过我们沿线巡逻后发现,在事故现场北侧米处,一辆停靠在人行道上的大众汽车车体受损,并且受损部位与事故现场情况相吻合,在确定了目标之后,我们将其抓获。”西宁市城北区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严堂信告诉记者。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导读

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撞人后,驾驶汽车逃离现场,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有哪些行为是可以认定为撞人逃逸?

认定为撞人逃逸的行为: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医院,但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不构成撞人逃逸的行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新华网记者:贾海元

图/

汪A杰

服务内容来源于找法网

监制/史凯

责编/苏寅萍









































北京哪有治白癜风
怎样才能治愈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wangxingxing.net/xhdsbnr/234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