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来自省医疗保障局的消息:省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把降低药价虛高作为保障群众医疗需求、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重要突破口,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极大程度上缓解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
多年来,鉴于我省人口相对较少、药品用药量少,市场占有量小、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采购优势的实际,去年以来,我省积极尝试与山西、甘肃等14个省区组成省际采购联盟,共同开展进口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工作,共议价成功47个产品,平均降幅达11.3%,其中《我不是药神》中的抗癌药品“格列卫”由原来的每盒元下降到现在的元,每盒降价元,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目前,全省患者均可享受这一改革政策的红利。
今年以来,省医疗保障局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和抗癌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切实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挤压药品虚高水分。
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积极借鉴国家“4+7”城市药品带量采购经验,完善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探索实施医保基金按医疗机构招采额度的一定比例直接支付医药企业货款,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研究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扩大集中采购品种,挤压药品价格水分。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选择部分类别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集中招采试点,切实降低采购成本。通过综合施策,不断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规范医疗机构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省际联盟议价成功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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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使用:
我省患者可享受这些好政策
为保障参保患者特殊药品用药需求,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我省出台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
●特殊药品范围:
(一)药品范围:国家36种谈判药品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中抗肿瘤靶向药品。
(二)药品使用范围:凡需使用特殊药品治疗的参保患者,均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在住院、门诊使用或在零售药店购买。
●政策规定:
(一)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费用,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此类特殊药品的,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
(二)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按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政策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付,不设起付线。
(三)享受特殊药品待遇的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四)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与特殊药品有交叉时,执行特殊药品政策。特殊药品门诊与住院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五)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的,按就医地的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六)特殊药品费用实行单独核算。特殊药品医保支付政策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按照与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殊药品,由特殊药品生产企业负责落实,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管理服务:
特殊药品实行医保“三定”管理,即定特殊药品医疗机构、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和特殊药品零售药店。西宁地区“三定”准入和退出工作由省级和西宁市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各市(州)区域内的由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并将“三定”纳入协议管理,加强考核监管。
记者/莫青
监制/史凯
责编/沙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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