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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的楼顶需要维修,可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动不了工。”
近日,一位读者向《西海都市报》社区联络站咨询,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该怎样解决维修问题?
答复: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30%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
解析:为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及时维修,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款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最低限度,让业主更明白。续交是指业主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了首次维修基金,经过多年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分摊后,业主要再次交存。续交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房屋的后续维护。
专项维修资金的受益人是全体业主,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全体业主都有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来源/西海都市报记者芦舜
监制/辛勤责编/郭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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