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的运输毒品犯金宁,出生于西宁市
罪犯金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金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这之前的2012年7月,王志太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屠宰厂工作期间,偷配了该厂保险柜钥匙,找机会潜入该厂合伙人王某的房间,打开保险柜盗得现金七万余元
罪犯王志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不容忽视的是,王志太仅因言语争执即采取扼颈、捂压口鼻、刀捅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西宁市西海都市报新闻热线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志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今年36岁的王志太是湟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12月25日下午,王志太来到位于西宁市南川西路被害人史某某(女,殁年57岁)的家中王志太与史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数额发生争执,王志太用手扼住史某某的颈部,并用枕头捂压史某某的面部,随后他又到厨房取来尖刀捅刺史某某的左胸,致史某某胃内容量物返流吸入气管、左胸部刀刺伤,引发血气胸窒息死亡离开现场时,王志太盗走史某某提包内的四千余元现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罪犯王志西海都市报热线电话太、金宁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王志太、金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14日,金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0日,金宁驾驶车牌号为青ap3896的别克商务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往西宁次日3时许,当车行驶至甘肃省境内时,被缉毒民警跟踪,金宁随即驾车驶离高速公路,逃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新建村附近,并将所驾驶的车辆及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分别藏匿之后,金宁打电话指使同案犯马彦财(已判刑)将甲基苯丙胺转移并分别藏匿在马彦财租住房和亲属家中同月12日,公安人员抓获马彦财,并根据其指认查获所西海都市报投诉电话藏匿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709.244克
本报讯(记者 魏金玉)9月11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王志太、金宁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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