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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人社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4号),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决策部署,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地位,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38号)、《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青教师〔〕2号)的规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青海省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电化和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等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职特级教师总量应控制在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名额分配根据当地在职特级教师人数及专任教师的总数来综合确定。年,全省拟评选青海省特级教师25名左右,各市(州)及省直相关单位拟分配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评选方式为差额评选,上报的推荐人选必须进行优先排序。
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女教师在50岁以下,男教师在55岁以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申报人员至少具备3年(年-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含公需科目培训)。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须有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县域内)或青南三州累计1年以上的任教、支教经历。担任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必须是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科带头人。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主动并善于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运用于教学,在教学改革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大力推行和实施素质教育。
(四)年均课时数必须满工作量,能熟练用普通话或双语教学,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且有两次以上优秀。
(五)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业务精通,治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效果特别显著,在社会上具有较高声望,获得过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或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培养类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或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等。
2.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中不断探索,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显著,并有3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科研报告在省级以上相关专业的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其中有2篇必须为核心刊物;或有一部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合著应为第一作者);或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业务部门)举办的教学竞赛、教育教学论文比赛获得两次以上奖励,其中有一项必须为一等奖;或承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业务部门)确定的教学改革实验,省级科研课题,结题且取得显著成效,并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业务部门)出具实验、课题成果等书面确认材料。
3.任现职以来(不含教研员)承担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等教研、学术讲座活动两次以上,得到教师和教科研部门充分肯定,效果显著,其经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推广(须提供主办单位通知、本人教案、报告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等材料)。
4.积极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所指导和培养的年轻教师在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教学论文比赛中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或评为教学能手(须提供学校确认的培养协议、日常培养工作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5.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的教研员可参加评选,除满足相应的条件外,担任教研员前必须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是所任学科优秀教师或骨干,在当地得到公认。教研员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授课、调查研究,开展教研活动,保质保量完成教研任务(须提供分年度的工作记录)。能依据现代教育理论,结合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特点,每年在地区内承担两次高水平学术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或承担上级教研部门安排的,或跨区域接受教育部门的邀请承担观摩、示范教学、讲学任务一次(均须提供相关活动通知和观摩、示范教学教案、学术报告稿等)。
6.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兼职教师可参加评选,除满足相应的条件外,担任领导职务前必须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是所任学科优秀教师,在当地得到公认,任职后的近5年内连续承担本专业教学工作,并保持教学的高水平,且在学校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校中担任领导职务,且不再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评选原则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收群众监督,切实落实广大教师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增强透明度,注重被评选者的实绩,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
(二)坚持评选标准,注重工作实绩。评选推荐要以评选标准和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要确保推荐对象在当地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当地广大教师和群众的公认。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教学一线的原则。评选推荐工作重点要面向基层学校,面向坚持在教学一线的教师,切实推动教师投身教育教学事业,形成良好的机制导向。
各市(州)要在评选推荐工作中严格按照青海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的相关规定,以一线教师为主,兼顾城乡,兼顾学科结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乡村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现任校(园)长参评特级教师,须在参评学科承担教学工作,近五年承担相同专业教师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课时量。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规范科学管理、课程改革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办学效果显著。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处理,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和典型性。
评选程序
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申报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按照《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评选条件及规定程序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
学校(单位)要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从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能力等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上报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
(三)逐级审核
学校在组织教师广泛征求意见、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整理材料,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考察后,按不低于推荐名额1:3的比例上报市(州)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市(州)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组织专家初审材料,审看被推荐人教学录像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考核后推选出推荐人选,并在全市(州)教育系统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省上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人选,报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中小学特级教师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确定推荐人选。
(四)组织评审
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选条件及专家审核意见提出考察人选;组织专人赴被考察人单位考察,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确定参加问辩的人选,组成由教育专家、正高级教师及特级教师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问辩,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中小学特级教师拟推荐人选,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报送时间
年6月19至年6月28日各市州所属学校(单位)自下而上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推荐、审核、上报;省直单位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人事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推荐、审核、上报。
各市州及省直单位推荐人选及推荐材料于年7月9日前统一报送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各市州及省直单位上报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报告一式3份。推荐报告包括评选委员会组成情况、评选工作程序、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等。青海省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1份(请用excel制表,并报送电子版)。
(二)个人材料包括:学校(单位)、市(州)公示通知及结果报告各1份;《青海省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并报送电子版;相关获奖证书、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原件由市州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或论著(不超过3件,均需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或单位公章)。上报材料第一部分按①封面、②目录、③学历证书、④教师资格证书、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⑥所获奖励;⑦城镇学校教师的任教、支教经历证明文件的顺序装订;第二部分按所符合选择条件的序号顺序装订,并在证明材料上注明所符合评选条件中的具体条目。注:除报纸质版外,所有证明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并报送电子版。
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组成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当地中小学特级教师候选人的推荐及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成立青海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由教育专家、正高级教师代表及特级教师代表等共同组成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
省教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人:张勇雷顺平
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
qq. 联系 邮编: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蒋晓芸
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
qq.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张海元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
qq.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6月13日
相关表格请登录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http://www.qhedu.gov.cn/zwgk/tzgg/06/t0614_.html)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青海新闻网
监制/史凯
责编/沙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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